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沿革
浏览:13027次    时间:2014年4月16日
    清光绪三十四年(1908 年)在“满铁”附属地瓦房店、大石桥、辽阳、 铁岭各建一座火葬场。宣统年间在熊岳城、奉天、安东各建一座火葬场。
    民国元年(1912 年)至民国16 年(1927年),本溪、海城、鞍山、开源、苏家 屯、营口、抚顺等地也都建起火葬场。以上共占地面积45903 坪(1 坪等 于3.3 平方米),建筑面积84720 平方米,火化炉41 台。在此期间还在 昌图、盖平、桥头、凤凰城等地建9 座简易火葬场,共占地4119 坪,建筑 面积7419平方米,火化炉10 台。在奉天、鞍山、抚顺、本溪、安东、大石 桥、开原等8 处建有葬斋场。这些火葬场和葬斋场主要为日本人死后火葬和祭悼服务。解放初期,沈阳、旅大、本溪、鞍山4市,继续使用日本人 留下的火化设备,开展殡葬服务,其它各地旧火化设备均已废弃。 民国年间,当局为了制止乱埋滥葬,作出建立公墓的规定,社会上开始出现了“公墓”新形式。民国17 年(1928年),辽宁省政府公布公墓管理条例,限制乱葬,但在市郊露棺弃尸仍到处可见。东北沦陷时期,城市由慈善机构设墓掩埋遗体。处理散尸露棺并设立公墓。农村富户自设“坟茔地”,穷户则葬于“乱坟岗”。
    1908—1934年,我市有墓地4 处,一是山东义地。1920 年3 月,由山东会馆捐募购置。二是直隶义地。1930 年10月30 日设立。三是吨静公所义地。1932年2 月和1934 年6 月,由吨静公所承办的会员两次捐募1300 元,购义地两处,共40 余亩地。四是日本公墓。1908年在千台山的山腰,占地7900 平方米,后因扩建西露天矿,于1928年废除。同年日本人又在永安台东山开墓地3808 平方米,1908—1911年,千台山公墓共葬日本人302人。
    1940 年全市有墓地5 处,一是抚顺市东流山公墓,占地2293 平方米。二是抚顺市邱家楼公墓,占地1258平方米。三是抚顺县二区葛布街公墓,占地3920 平方米。四是抚顺县陈家坟公墓,占地4344 平方米。五是日本人公墓,占地8240 平方米。
    1946 年全市有公墓4 处,即高尔山、葛布街、龙凤、邱楼子。1946年4月,理善会购葛布包家沟两处土地32 亩为义地,1949年移交抚顺市政府管理。
    1958 年—1974年,我市有义地(后称公墓)6 处。地点是:新抚区葛布街、露天区荒地沟、营城子、章党(二道沟岭子)、望花区工农街、程家坟、均归抚顺市城建局管理。1962 年移交抚顺市民政局,市民政局当即交区里代管。1966年7 月5 日,抚顺市人民委员会颁布的“抚顺市殡葬管理试行办法”仍规定上述6 处墓地为公墓。1974 年11 月7 日,抚顺市革命委员会“关于进一步实行火葬,严禁乱埋乱葬的通告”宣布市区义地一律封闭,停止埋葬。1976年11 月,葛布街义地全部迁葬平复。
    1948年抚顺解放后,人民政府对城市殡葬逐步加强管理。1949年迁葬了市内全部散坟。规定遗体必须埋葬在政府指定的义地,禁止乱葬。1956 年4 月27 日,毛泽东主席在中央工作会议上,接过一份用毛笔书写的楷书圣文,标题是《倡议实行火化》。毛主席看完后,连声称“好”。随后亲自签名身故倡导火化,其他领导人也纷纷签名支持火化,共有151 名国家高级干部签名倡导身故实行火化。这是建国后第一份中央一级实行火葬的倡议书,也是古今中外规格最高、规模最大的一次火葬大签名。正是这次伟人的带头签名,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的殡葬改革。从此在全国掀起了殡葬改革、杜绝土葬推行火葬的热潮。
    1956 年6 月24 日,国家内务部提出“墓葬改革”,随后又部署“推行火葬,改革土葬,破除旧的丧葬”习俗,把殡葬改革工作作为民政部门的工作任务。1958 年,为适应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,结合农田基本建设,开展了大规模的平坟深葬活动,平毁和迁移耕地里的坟墓,以村屯为单位,逐步建立集体公墓,克服乱埋滥葬现象。推行火葬,开始限制土葬。义地墓穴由1958年的每个墓穴5 元,提高到20 元,并限制占地面积,每座坟墓4平方米。同时要求农村以生产大队或生产小队为单位,利用荒山瘠地建立集体公墓,改革自选坟茔、自由埋葬的习俗,提倡平地深葬,禁止公社、生产队向城镇居民出售墓穴。
    1959 年4 月,辽宁省第六次民政会议要求各市尽早建立火葬场,有条件的县可在县城试办。当时由于经费困难,建场进度缓慢,到1965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市属场6 座,县属场3 座。“文化大革命”初期,在“破四旧”的影响下,各地建场速度加快,截止到1966年底,全国共新建火葬场87 座,这个阶段是从1966 年到1977年。“文革”期间殡仪馆(火葬场)建设得到了超常规发展,但也带来了工程建设质量不高,改革超前问题。
    1964年,抚顺市火葬场开始筹建,1966年7 月,正式对外营业。从1966 年5 月开始,抚顺县、清原县、新宾县也相继筹建火葬场,1968 年建成对外营业。
    1966 年7 月,抚顺市火葬场建成后,为了推行火葬,抚顺市人民委员会通过了“抚顺市殡葬工作管理试行办法”,于1966 年7 月5 日公布实施。该办法实行提倡火葬、土葬火葬并行的方针,火葬的推行处于自发状态。其后,借助于破“四旧”活动(旧思想、旧文化、旧风俗、旧习惯),火葬才得以较迅速推广。
    1974 年11 月7 日,抚顺市革命委员会颁发“关于进一步实行火葬,严禁乱埋乱葬的通告”,明令规定市区、县镇及就近农村一律实行火葬,禁止土葬,封闭公墓。实行强制推行火葬的方针。
    1974 年11 月7 日,抚顺市革命委员会通令封闭义地,禁止土葬。坚持土葬者其单位不开追悼会,不出车接运遗体,不报销丧葬费,因搞土葬造成生活困难的不予补助。各木材经营加工部门不得生产、销售或代料加工棺材,任何人不得私挖墓穴,对占用国家土地和私卖墓穴者要严肃处理。单位不得对搞土葬者提供木材等物资和运输工具,对为土葬送灵柩的驾驶员和使役员要批评和给予纪律处分。
    1974 年11 月7 日,抚顺市革命委员会颁发的“关于进一步实行火葬严禁乱埋乱葬的通告”第二条规定:铁路、公路、河道两旁、水源地附近,城市各公园内,市区周围的山坡及章党地区附近的山沟,严禁埋坟设墓,现有这些地方的坟墓应迁出,遗骨可送火葬场免费火化或就地深葬(不留坟头),凡不深葬火化或迁移者按无主坟予以平复。
    1975 年,全市各县、区根据通告规定,对上述规定地区的散葬坟墓进行了平复。首先由县区政府发出通告,限坟主于规定日期组织迁葬火化或深埋,过期由街道、区域公社、生产大队组织人力平复。新抚区动员区政府、街委干部及学生17329人次参加了平坟活动。当年全市平坟墓92600 余座,其中:市区25000 余座,新宾县33000 余座,清原县17200余座,抚顺县17400 余座。不仅净化了城市的市容市貌,而且结合平整土地,腾出耕地453.3 公顷。高湾种畜农场和友爱水库配套的灌渠途径一片老坟地,为了实现自流灌溉,他们经过宣传动员,一鼓作气平掉坟头2千多座,铺设管道3700多米,造地44.6 公顷。使大片土地连成片,栽果树3 万多棵,每年多产粮食40余万斤。
    1977 年11 月,抚顺市新抚区平复了葛布街公墓,共出动28120 人次,平坟39390 座。另外葛布革命烈士陵园同时撤销,92 座烈士墓的遗骨也全部迁出火化,骨灰寄存抚顺市殡仪馆烈士室。至1977 年底全市共平坟136000余座,腾出土地455.3 公顷。1977 年起,随着土葬回潮,火化率下降,市内周边山头出现埋骨灰盒现象,个别已平复的坟墓又重新垒起。1982 年10月至11 月上旬,市区又开展了一次平坟活动。新抚区事前组织民政、城建、园林干部对37处8300多座坟头进行调查。新抚、露天两区于10 月通过报纸、电台通令坟主限期将禁葬地区的坟墓迁出或深葬。11 月初,新抚、露天两区政府动员机关、街委干部2500 多人,用了13天的时间,平复了管区内散坟13228 座。
   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,殡葬工作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。此后由于对乱埋乱葬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,市区周围山头山沟的坟头仍连续不断的出现。1985年,根据国务院(1985)18 号文件和抚顺市人民政府“关于加强殡葬改革的通知”,市内三区再次组织近20 万人次,出动推土机、铲车30 台次,在自平自迁的基础上,再一次平复35000 多座坟头。其中露天区出动8 万人次,推土机、铲车20 多台次,平坟2 万多座。当年露天区政府、南花园、刘山、新屯、老虎台、万新、新华、将军、榆林、演武、五老屯街道办事处、望花区园林处苗圃被评为先进单位。
    1982 年,针对我市火化率下降的趋势,抚顺市人民政府再次重申国家殡葬政策,坚持火葬的正确方针。并结合整顿社会上的各种不正之风,于9 月27 日颁发了“关于进一步推行火葬,严禁乱埋乱葬的通告”。通告规定:一、市区、郊区、县镇和距火葬场较近及60 华里左右,交通方便的社队为火化区,居民死亡一律实行火葬。火葬区域内任何单位的机动车不准拉运灵柩支持土葬,违者由公安机关、交通和物资等部门收缴司机驾驶证、停供油料3 个月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加工制作出售棺木、棺料,违者由工商、民政和殡葬管理部门没收棺料,情节严重者给予经济制裁。二、离火葬场很远,交通的确不方便的偏远山区为非火化区。土葬在积极提倡火葬的同时,由大队统一规划墓地,薄棺深葬,不留坟头,严禁乱埋乱葬,尊重回族的土葬习俗,但要深葬。城市、县镇规划区内已埋的坟墓限期迁出,通令以后再乱葬者,除令其起出火葬,平复坟坑外并给予经济制裁。三、严禁封建迷信活动。取缔巫婆神汉阴阳先生,禁止制作出售迷信丧葬用品。四、反对丧事大操大办,铺张浪费,提倡文明、俭朴、节约办丧事,批评教育大操大办,搞封建迷信活动者,干部职工情节严重者由其单位给予必要的处罚。五、市、县火葬场要增加服务项目,提高服务质量,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,禁止收烟收酒。为鼓励火葬,接尸超过3 小时收20 元。通令的颁布,进一步推动了殡葬改革工作的深入发展。1983年3 月,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,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批转民政部党组《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,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》后,殡葬改革工作有了新的进展,火化率农村为30% ,城市为85% 。
    1983 年,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党组《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》,各级人民政府重视殡葬改革工作,制定殡葬管理的具体规定,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领导和管理,使殡葬工作走向正轨,稳步发展。到1990年全省共建起火葬场72 座,火化率逐年提高,收到了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。全省从实行火化到1990 年底,火化遗体350 万具,节约土地87500 亩(按每亩葬40 个坟包计算),木材百万立方米(按每具4 分计算)。旧丧葬习俗正在被新的丧葬习俗所代替,节俭文明办丧事风气逐渐形成。
    1985 年,为了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加强殡葬改革的指示,1 月30 日,抚顺市人民政府发布了“关于加强殡葬改革的通告”。通告除增加了结合“五讲四美三热爱”活动,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外,还全面地重申了1982 年“通告”的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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